华中师范大学已终止合办学校(第二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核查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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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华中师范大学已终止合办学校(第二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核查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学校给定的方式(详见公告正文)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0月12日 16: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SCFC14-20260536
2.项目名称:华中师范大学已终止合办学校(第二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核查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3.采购方式:快速采购
4.预算金额(元):45000.00 元
5.采购需求(采购清单、技术指标、服务及售后要求等):(一)工作内容清单1.根据采购人提供信息,形成并发送尽调清单。2.开展尽调工作(线上核查+实地核查)3.进行尽调复核(尤其针对线上与实地核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4.逐校撰写尽调报告5.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并送达律师函,并跟进整改情况6.应采购人要求处理该服务事项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二)服务事项要求1.尽调工作。从以下三个层面开展核查,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详见《快速采购文件》)(1)网络公开信息核查。(2)实地走访核查。(3)登记信息核查。2.核查工作。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合作协议等材料,逐家核对合办学校自设立至终止的过程资料。具体核对以下事项:(1)合作办学的主体,包含签署协议的主体(当地政府、教育局或关联公司),合办学校的登记主体,各主体权利义务约定条款。(2)合作关系的起止时间。即各学校与采购人开始合作共建的时间,以及合作持续至何时。(3)合作关系终止的原因与时间,包括系采购人主张解除而终止、因合作期限届满而终止、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并明确具体终止年份.如有诉讼案件,需核查诉讼文件,重点关注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是否有关于“不得继续使用华中师范大学XX学校名称”的认定。(4)合作终止后的办学与运营情况,包括各学校终止后是否仍实际办学、办学主体是否变更、是否仍在以采购人名义招生宣传等。响应人应结合上述合作背景资料基础上,与尽调核查结果逐一核对,明确各校名称使用的授权依据、使用现状及侵权认定意见.(三)需核查学校情况(详见《快速采购文件》)(四)服务要求。1.服务律师事务所需为经司法管理部门批准,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服务律师事务所与采购人的过往合作中无不良记录。(五)服务人员配置要求:1.需组建律师服务团队,团队负责人及案件代理律师需为执业律师。2.团队律师具有良好的执业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六)合同履约期限:自最终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项完毕之日止。(七)服务地点:华中师范大学 委托事项涉及的有管辖权的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
6.合同履行期限:自最终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托事项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本项目负责律师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律师执业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方式:线下获取: 华中师范大学 行政楼附楼101室线上获取: 通过邮件明确响应人身份、委托人信息、投标项目信息后获取。邮箱:caoyu1985@ccnu.edu.cn
2.获取时间:2026年09月30日至2026年10月09日
3.联系人: 曹老师
4.联系方式:027-67862541
请务必在项目获取文件截止前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2日 16:30:00(北京时间)
2.地点: 华中师范大学 行政楼附楼101室
五、开启及评审
1.时间:2026年10月12日 16:30:00(北京时间)
2.地点:华中师范大学 行政楼附楼1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曹宇
联系方式:027-67862541
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