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2024年两校区摆渡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HSCWT06-20240323]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编号:HSCWT06-20240323 

2.项目名称:华中师范大学2024年两校区摆渡车专线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人民币81万元 

4.采购需求:

服务名称

说明

华中师范大学2024年两校区摆渡车租赁服务

根据我校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提供相匹配的服务车辆,为我校师生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跨校区往返通勤服务。

(一)车辆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参与校内服务的车辆配置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2.供应商所提供参与校内服务的车辆标准: 

1)提供车型长*宽*高≤7m*2m*2.9m,乘坐人数≥25,座位数≥12 至少5台;拟投入本项目运营车辆购置年限不超过 4 年(即 2020 年 1 月后【以机动车登记证日期作为标准】购置)。 

要求所提供车辆车况良好,符合国家关于车辆行驶的安全标准;带冷暖空调及通风系统;随车安全设施配置齐全;车容整洁。车辆须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且具有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行车证、保险单等)。

2)车辆没有重大事故记录(如火烧、水泡、存在结构性损伤等)。 

3)本项目路程较短,供应商需提供支持乘客站、坐乘车的公交车。 

3.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为享有管理权或者所有权,对车辆及驾驶员负完全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须已年审合格,并承诺每台车车辆保险,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税费、年审费、保险费等费用。

5.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规定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日常保养、年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供应商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提供使用。

6.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行车记录仪、车内视频监控等车辆管理设备。

7.温度高于 25 摄氏度或低于 8 摄氏度时必须启用冷暖设备,保证乘坐人员的舒适度。

8.为响应国家“双碳”目标,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应满足节能和清洁环保要求。

(二)工作人员要求

所有驾驶员、项目经理及服务团队均须为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1.驾驶员要求:

所有驾驶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是供应商的在职人员,所派驾驶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在 55 周岁(含)以内,驾龄 5 年以上,拥有 A1 或 A3 的驾照且年审合格。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未消除的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记录,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年内交通违法计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酗酒、传染病、吸毒等情况。

2)禁止司机有酒驾、醉驾、毒驾等不法行为。若出现司机酒驾、醉驾、毒驾等不法行为,由司机本人和供应商承担法律责任及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驾驶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了解《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与客运有关的相关知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采购人制定的运行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4)车辆在为采购人服务过程中,发生各类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5)供应商须备有备用驾驶员及备用车辆以及时保障服务。

2.项目经理 1 名,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客运运输工作 10 年以上,且有企事业单位通勤车 3 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2)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现场协调能力。

3)具备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熟悉车辆服务项目运行流程。 

(三)服务标准及要求

1.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关于通勤时间、线路、数量等的具体安排。服务期间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管理,对于采购人后期制定的关于通勤服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奖惩条例需无条件服从执行。

2.供应商的服务内容、业务流程、执行标准及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

3.行车线路、通勤车辆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 10 分钟到首站发车地点,确保车辆准点运行,确保每日运行车次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路线、时间、站点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甩客。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车辆故障时,供应商应及时安排替补。

4.通勤车辆车体与内饰应干净整洁,且供应商应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5.服务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纪责任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包含对投入的车辆、乘坐搭乘人员、相关财物等安全负责),供应商应承诺如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乘车人员的伤亡,由供应商与保险公司协调处理,做好理赔善后工作,甲方概不负责。

6.供应商应委派一名熟悉车辆管理的人员作为本项目的专职项目经理(不作为驾驶员),并组建项目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与采购人的日常对接、回访、车辆调度、车辆超速处理、投诉及建议等。

7.供应商应承诺按时准点的提供车辆服务,以确保采购人的用车需要,如因供应商原因未能满足采购人的用车计划或造成用车延误情况的,每次从应付费用中扣除当天车费。

8.供应商应提供所有服务的车辆有关行驶证件原件、各类商业保险的原件等材料在签订合同前交采购人审核备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调整。

9.供应商应开展车辆每日消杀等工作。 

(四)服务保障

1.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到位,提供安全、高效快捷、文明的服务。供应商应专门设置服务团队,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服务,临时用车 1 小时内到达指定上车地点。

2.供应商须具有完善工作响应机制和响应时限,对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应有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完备的车辆保养维修条件。

3.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具有良好车容车貌的车辆,车内温度高于 25 摄氏度或低于 8 摄氏度时必须启用冷暖设备。

4.供应商如需更换车辆或驾驶员,所更换车辆或驾驶员必须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达到与所更换车辆及驾驶员相当条件,且必须书面报告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5.供应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不允许与乘车师生发生争执和冲突,如发生冲突及有伤害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否则采购人有权从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合同中约定。

6.供应商驾驶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乘车师生的上、下、停靠等安全工作,因供应商及其驾驶员操作失误、违法违章停车,运载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发生人员伤害、车辆损伤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必须保证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通勤车车况良好,无安全隐患;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在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时间内及其他时间如发生任何事故,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报价要求及结算方式

1.报价要求:按照车型长*宽*高:7m*2m*2.9m,乘坐人数≥25,座位数≥12报每辆车每日单价。报价需包含车辆租赁、维护、修理、保养、加油、保险、税费、事故理赔、司机人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实际租车数量天数及服务单价据实结算,除此之外采购人不再向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

3.其他说明:

供应商可自行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周边情况、道路交通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行车线路、通勤车辆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 10 分钟到首站发车地点,确保车辆准点运行,确保每日运行车次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路线、时间、站点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甩客。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车辆故障时,供应商应及时安排替补。

序号

指标项

指标要求

1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月(预估225天),寒暑假休息,其他节假日根据甲方需求可适当调整。(如服务期未满,预算金额用完,则服务期至预算用完之日止)。

2

包装和运输

投入本项目运营车辆购置年限不超过 4 年(即 2020 年 1 月后【以机动车登记证日期作为标准】购置)。 

3

服务标准/

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到位,安排项目经理1名,(需从事客运运输工作 10 年以上,且有企事业单位通勤车 3 年以上的管理经验)。为学校师生提供安全、高效快捷、文明的服务。并设置专门的服务团队,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服务。

4

驾驶员资格要求

供应商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是供应商的在职人员,所派驾驶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在 55 周岁(含)以内,驾龄 5 年以上,拥有 A1 或 A3 的驾照且年审合格。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未消除的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记录,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年内交通违法计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酗酒、传染病、吸毒等情况。

5

服务地点

华中师范大学桂子山校区⇌南湖校区

6

保险

供应商须承担车辆购置费用、路桥费、保险费、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至少为 100 万元)、乘车险(每人投保额至少为 10 万元)。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随着南湖校区办学功能日趋完善,往返南湖校区和桂子山校区两校区通勤需求日益增强。学校于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秋季校园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根据会议研究决定,拟开通往返两校区摆渡车专线服务。

结合前期对大量师生的需求调研及短期跨校区摆渡车路线测试情况,我校跨校区摆渡车运行路线需经过市政道路,运营商提供的摆渡车需具有市政道路行驶资格。根据《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符合市政道路运营车辆的供应商必须持有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及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许可证。同时,为满足高峰时段大量师生的通勤需求,减少等待时间,保障通勤效率,要求服务车辆需满足弹性运载能力(支持乘客站/座乘车辆)。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只有公交车具备站立运营资格。经调研,目前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武汉市唯一具备以上相关资质要求的运营企业。其他运营商在车辆配置、营运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我校需求。

综上所述,特此申请本次跨校区摆渡车租赁服务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拟采用供应商名称: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号

三、发布公示的媒介: 

本公示在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信息网http://zb.ccnu.edu.cn/和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gjpt.ahtba.org.cn/网站上发布。 

四、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7日。 

潜在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地址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 岸区后湖塔子湖越秀星汇君泊花园3期A栋23楼)。 

五、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张老师

:027-67862880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塔子湖越秀星汇君泊3期A座23楼

: 李俊

: 027-82655075

电子邮件: 1103542849@qq.com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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