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1 9:59:38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华师行字〔2016〕194号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16194号)经20161227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财库〔2016〕194号),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经过立项论证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用于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可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程序和要求执行《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6〕100号)的规定。

第四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其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人民币,即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人民币以下的实行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是否为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科研部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使用其他经费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校内用户单位分散采购的要求和程序均不变。

第六条 对于学校集中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七条 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6〕100号)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