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我办组织了“2018级学生平安保险采购项目”[HSCXC05-20180232])的竞争性磋商、评审工作。并将该项目评审结果在我校招标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后,该项目成交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告知我办由于该项目报价有误导致无法履约承做,并递交弃标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我校《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此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同时,列入我校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自通报之日起,在2年内 (2018年7月13日—2020年7月12日)拒绝该公司参加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采购活动。
希望相关投标人或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承诺。
特此通报。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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