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中师大招字[HSCXC05-20170069]项目供应商

武汉普安康科技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7-6-29 8:54:44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017年6月22日上午,武汉普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华中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和招标办递交了《关于校园一卡通运营维护服务外包招标的质疑函》。在向招标办递交质疑函的过程中,与办公人员非理性争执后,摔扔办公用品,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威胁办公人员。

鉴于该公司在质疑过程中,非理性表达,行为较为恶劣,现对该投标人违规与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通报之日起,在2年内(2017年6月28—2019年6月28日)拒绝该公司参加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采购活动。

希望各投标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承诺。

特此通报!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