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中师大招字[2016AXC010045]中标人武汉华讯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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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我方向中标人武汉华讯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液相色谱高分辩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 (华中师大招字[2016AXC010045])中标通知书,并于10月初签订了“进口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截止12月5日,该公司尚无法按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法按期执行完成。另外,经核查,该中标人存在投标信息不实、履约过程中实质背离投标文件等不法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对该投标人违规与不法行为予以通报。
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通报之日起,在1年内拒绝该公司参加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采购活动。
希望各投标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承诺。
特此通报!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