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华中师大招字[2016AXC010055]“法学院模拟法庭实验室 建设(一期)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中标人为武汉凌鑫科技有限公司。在履约验收过程中我校发现其在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与投标产品不一致,不按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降低标准,实质背离投标文件。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对该投标人违规与不法行为予以通报。
现决定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该公司参加华中师范大学招标采购活动,并按有关程序报监督管理部门。
希望各投标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承诺。
特此通报。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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